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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7 11:38:31
萨科奇最终还是见达赖了,也可说是意料之中。既然是意料之中的事,那么我们为什么不对见过之后如何运作进行一次再思考呢?
首先,我们从大的层面聊聊。
目前,仅仅处在金融危机的伊始,谁能抢先运筹帷幄,谁才能将损失降到最低,谁就才有危机过后的发展后劲。然而,我国的经济现状与现实,必然决定了西方寡头们对我们虎视耽耽。救世界还是救自己?这无疑是我国目前唯一的选项。
二,好与坏,对与错的辨证分析。
从众多的新闻及其它信息,我们不难发现,世界各国并不是一味的恐惧已经到来的金融危机,而是联手抵抗的同时,更多的是在危机中寻求机遇,加大整合产业力度,把高新科技顺势放在优先发展地位。为此,我们不妨回过头来,冷冷静静地看待萨科奇见达赖一事了,是好是坏,是对是错,难道不是一目了然了吗?
三,无须抵制法货。
我从不否认广大网友的爱国热情,更何况我本人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民族主义者。但是,萨科奇见达赖,更多的是政治层面而少经济性,无非是将达赖作为要挟的工具而已。反观我国高层,因势利导,既骟了科氏,又将有限的资金留国内以拉动内需,何乐而不为?但是,政治层面的作为,尤其是我们已占优势的作为,无须再动用民众的力量,更多的应该是用笔伐来解决。好钢用在刀刃上!
此篇小文,仅仅是抛砖引玉,恳请争鸣,恳请口下留情,不要带脏字,谢了。


2008-01-26 15:05:27
40多岁,正值虎狼之年的我,竟然不得不依靠网络来寻求生存之路。每每黯然时,我便回顾自己曾经被女人宠爱,或者说是被性骚扰的过去,以及成年后放荡的往事,来平衡自己的心理,求得自慰。


2008-01-26 11:15:44
对照2007年和1997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关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执业的规定(前者第十三条,后者第十四条),可以看出两者都禁止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或从事法律服务。但1997年的《律师法》还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也就是说即使不以律师名义执业你也不能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非律师人员作为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不能收取委托人的任何费用,即这种公民代理必须是无偿的。可是在2007年的《律师法》中却将这个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规定删除了。如此一来公民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的代理人,并收取委托人给付的金钱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公民有偿代理的时代来临了!
然而新律师法第十三条,后一句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应该是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的行为。倘法律规定一般人都可以行使这种权利,那就应该规定什么情况不能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诉讼自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这里的代理人也没有规定必须是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二款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既然这样,此处为什么还要这样规定呢?这也许因为,一方面立法者还想对公民代理有所限制,另一方面,写这半句,可能是对律师中“既然公民都可以代理诉讼,凭什么向我们收取那么多钱?”的应付。
有人以为这半句话比1997年的《律师法》规定要进步得多了,大有为律师垄断诉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之势。笔者以为,如果真是这样,这是历史的大倒退。“公元前三世纪,僧侣贵族对法律事项的垄断被取消,此后,凡权利能力不受限制的罗马公民均有出席法庭为当事人利益辩护的资格,诉讼代理行为扩大了适用范围。”(肖胜喜主编《律师执业概论》第3页),现在难道能够把僧侣贵族对法律事务的垄断变为律师的垄断?
这里只所以这样规定,其实是民主和专制之间的妥协,是长期以来公民争取在诉讼过程中的民主权利同政府对于这种民主的限制、以及律师中一部分把自己当做既得利益者而企图垄断法律事务的势力斗争的结果。这样的结果使得今
2008-01-23 21:16:08
发博客,交博友,从现在开始你的博客生涯吧。^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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